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明確規定將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
為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解釋》第八條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一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節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二是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三是基于濫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來源:湖北水產政務網)